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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民情輿論

(更新日期:97/08/27)

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程序

 97年8月27日中興地所四字第0970011163號訂定

壹、目的:

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,加強為民服務,提高行政效率,特訂定本程序

貳、依據:

依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行政院院授研展字第 0972160415 號函修正之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暨臺中市政府96年5月14日府計服字第0960107578號函修正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」規定辦理

叁、範圍:

凡人民陳情案件(書面陳情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,口頭陳情包括當面申訴、電話申訴)均適用

肆、處理程序說明

一、 人民陳情案件由本所總收文掛公文號,先予以審核分案,加蓋列管印戳編號列管,總收文影印陳情案件公文送交研考列管
二、 承辦課室應依列管印戳所示預定完成日期辦結﹙處理期限為自收文次日起算5日,例假日、等待陳情人補陳及上級機關釋復之期限得予扣除﹚,未能依限辦結者,應依規定申請展期,申請展期以1次為限,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復知陳情人
三、 承辦課室回覆陳情人,經核定後,應副知相關單位及研考;如函轉權責單位或函詢相關單位處理者,應副知陳情人及研考
四、 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以言詞為之無法即時答覆處理者,應由受理承辦課室派員專責辦理,聆聽陳訴後,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,請其簽名或蓋章後,比照前開規定辦理
五、 人民陳情案件其他相關處理原則,本程序未訂定者,應依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暨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」辦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