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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更新日期:97/08/27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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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程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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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年8月27日中興地所四字第0970011163號訂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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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目的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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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,加強為民服務,提高行政效率,特訂定本程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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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依據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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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行政院院授研展字第
0972160415
號函修正之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暨臺中市政府96年5月14日府計服字第0960107578號函修正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」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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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範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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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人民陳情案件(書面陳情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,口頭陳情包括當面申訴、電話申訴)均適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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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處理程序說明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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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人民陳情案件由本所總收文掛公文號,先予以審核分案,加蓋列管印戳編號列管,總收文影印陳情案件公文送交研考列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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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承辦課室應依列管印戳所示預定完成日期辦結﹙處理期限為自收文次日起算5日,例假日、等待陳情人補陳及上級機關釋復之期限得予扣除﹚,未能依限辦結者,應依規定申請展期,申請展期以1次為限,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復知陳情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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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承辦課室回覆陳情人,經核定後,應副知相關單位及研考;如函轉權責單位或函詢相關單位處理者,應副知陳情人及研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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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以言詞為之,無法即時答覆處理者,應由受理承辦課室派員專責辦理,聆聽陳訴後,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,請其簽名或蓋章後,比照前開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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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人民陳情案件其他相關處理原則,本程序未訂定者,應依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暨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」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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